《禁蒙面法》高院裁定違憲 法官指部分條文限制不合比例
發布時間: 2019/11/18 17:32
最後更新: 2019/11/18 17:53
政府於10月初訂立《禁蒙面法》,引發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分別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11月初審理有關覆核後,今(18日)頒下判詞,裁定現有《禁蒙面法》違憲,並批評《禁蒙面法》條文賦予警方權力隨時隨地截查任何人,違反《基本法》中對香港市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保障,條文又涵蓋和平非暴力的集會,是對私隱權及言論自由的不合比例侵犯。
高等法院兩名法官於聯合撰寫的判詞中指出,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下稱《緊急法》)且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將立法權力由立法會轉移至行政機關,使行政長官及行會可繞過立法會訂定附屬法例。而今次行會以香港發生危害公安情況為由,引用《緊急法》訂立《蒙禁面法》,但法官認為《禁蒙面法》明顯並非一條附屬法例,因為它並非用以填補任何現有法例的缺口。
法官又指所謂「危害公安」的定義非常廣泛,行會並沒有解釋他們將香港現況定義為「危害公安」的理據,而在行會的保密制下,外間亦無從對有關議題作出質詢。法官認為一旦引用《緊急法》,即是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變成香港另一個立法機關,但立法過程卻不受合法程序所監管,使立法會形同虛設。
法官認為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讓立法會以外的任何機關享有一般立法權力,是違反憲制框架的做法,《緊急法》的涵蓋範圍過廣又不清晰,因此法官認為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是有違《基本法》多項條文,包括《基本法》所保障的三權分立,以及《基本法》中對行政長官、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等的權力劃分。
但法官亦於判詞中強調,在有限資訊底下,法庭未能就《緊急法》中關乎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作出判斷。
至於《禁蒙面法》的實際條文,法官就規例中針對在什麼情況下使用蒙面物品屬於罪行,以及警方在什麼情況下有權要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作出分析。
法官指出,不爭議的是政府為保障公眾利益及維持公眾秩序而實施《禁蒙面法》,是有其合理目的,而即使是《人權法》所保障的權利,亦容許因此而受到某程度上的限制。法官認為,確實有證據說明於10月4日政府實施《禁蒙面法》前,社會上多次出現有示威者以暴力行為衝擊警方防線及大肆破壞公共設施和店舖等行為,而《禁蒙面法》的確有助遏止此等違法行為,因為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分析,蒙面會加強任何人犯法的意欲。
但法官分析《禁蒙面法》的合比例性時指出,雙方不爭議在《公安條例》定義下的非法集結中,禁止參與者蒙面的做法是合法的,因為在本來就違法的集會之中,要求參與者不准蒙面並非苛刻的做法,但在《禁蒙面法》3 (1) b、c、d條所涵蓋的其他合法和平活動中,包括未經批准的集結,當中並沒有牽涉暴力行為,而禁止參與者蒙面,就會直接侵犯他們的私隱權及言論自由。
法官續指,加上「未經批准」的集會亦可以是和平非暴力的,參與者亦可有各種合理理由不想自己被辨認出,但現有條文一刀切地禁止參與者蒙面,欠缺根據個別個案作出評估的機制。
法官又批評《禁蒙面法》4 (1)條所提供的免責辨護範圍亦未有清晰定義,因此除了在非法集結中外,在其他活動禁止蒙面的條文均不符合合理比例。
至於《禁蒙面法》中有關警方有權要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法官就指出《基本法》28條訂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警員在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品時是否受到任何限制,就成為法庭判斷有關條文是否合比例的重要因素。但現有條文卻賦予警員權力,不論是否在公眾集會中、是否有違法行為風險、該市民在什麼地方出現等,都可以隨時隨地截停任何一個配戴蒙面物品的人,法官認為這種權力超越了執法、調查及檢控暴力示威者的合理必需性,亦即不符合理比例。
法官經仔細考慮後,認為要將上述條文修改至不會侵犯他人基本權利的話,就倒不如重新訂立一條全新的法例,而重新立法的工作亦應由立法會處理而非法庭。法官強調,法庭並非認為《禁蒙面法》一般來說是違憲,但需視乎法例詳情及立法過程中處理的社會議題。
鑑於上述裁決,法官下令進行進一步聆訊,以落實本案的命令內容,以及讓雙方就訟費作陳詞,因此將案件排期於本周三再訊。
申請人之一梁國雄今到庭領取裁決,並於庭外指蒙面法以先立後審的方式立法,以致立法會無從討論條例有否侵犯人權等,批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凌駕立法會職能,更使局勢升溫。梁國雄又坦言心思都在正被圍堵的理大學生身上,概嘆自己未能申請禁制止,以阻止政府對大學的行動。
記者:楊詠渝